一起因在澳门赌博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日前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认定双方出借的标的物系赌场中的赌博筹码,上述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审驳回原告李先生要求被告翟先生向其偿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5年10月,翟先生和朋友郝某前往澳门葡京赌场赌博,翟先生将自带钱款输光后,陪同的李先生先后向其提供了赌场内黄金厅及富盈厅的赌博筹码共计100余万元。翟先生为李先生出具日期标明为2005年10月28日的借据,借据称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不足,决定向李先生借款130万元,定于2006年2月8日前归还,并写明借据签订地及借款的支付地为珠海。李先生持借据诉至法院,要求翟先生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借据标明时间翟先生身在澳门而非珠海,并综合翟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通话录音及证人郝某的证言,认定李先生主张的借款实为其向翟先生提供的赌博筹码,因赌博系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故上述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审理法官说,李先生提出在澳门赌场赌博不违反当地法律,但两人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受诉法院为我国内地法院,他们之间的民事行为应接受内地法律规范的调整,所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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